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忠
指定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後,業於114年
1月2日與告訴人AV000-A112133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調解成立,告訴人表示願予被告從輕量刑或緩刑之自
新機會等語,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
錄、調解筆錄(侵訴二卷第193-195頁)在卷可參,而有未
及於辯論終結前調查之證據,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CTDM-113-侵訴-15-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