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7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公然猥
褻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328號
被 告 甲○○ 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居宜蘭縣○○市○○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13年9月11日7時28分許,在
宜蘭縣○○鄉○○路00號員山國民小學校門口前,見周○○(姓名
詳卷)前往上學之際,甲○○竟大聲呼叫以引起周○○注意,隨
後公然從褲縫中露出生殖器,並用手托著抖動供周○○觀覽,
而為猥褻之行為。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甲○○於警詢之自白;(2)、證人周○○於
警詢之指證;(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影像
畫面、現場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34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ILDM-113-簡-854-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