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佩妤
選任辯護人 邵啟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3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佩妤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捌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蔡佩妤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
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凌晨
某時,在花蓮縣○○鄉○○路0段000○0號附近之檳榔攤,向真實
年籍不詳之「張家禎」以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購得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驗後純質淨重共計41.4417公
克)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27日11時5分許,為警持另案搜
索票前往花蓮縣○○鄉○○路0段000○0號搜索時,在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內發現躲藏之蔡佩妤,並在蔡佩妤隨身
包包內,扣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玻
璃球3個、玻璃管2個、提撥管1支、吸食器1組、分裝夾鏈袋
1袋、手機2支。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
花蓮地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
然檢察官及被告蔡佩妤、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
(見本院卷第93頁、第95頁至第9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他引用資以認定事
實所憑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
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玉警刑字第1130006548號卷〈下稱警卷〉第3頁至第9頁,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00號卷〈下稱偵卷〉第21頁至第25
頁,本院卷第93頁、第99頁),並有本院搜索票、花蓮縣警
察局玉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5
頁至第23頁)、搜索現場照片(見警卷第35頁至第40頁)、
扣案物照片(見警卷第40頁至第50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13年6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30627054號函暨函附之
鑑定書(見偵卷第83頁至第87頁)、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
扣押物品清單、花蓮地檢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91頁至第
101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0月17日慈大藥
字第1131017051號函暨函附之鑑定書、鑑定人結文(見偵卷
第119頁至第125頁)、本院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31頁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㈡從而,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本案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
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
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或共同
正犯、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
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
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之(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詢花
蓮地檢、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經花蓮地檢覆以:未因被
告供述而查獲上游來源等語,有花蓮地檢114年2月4日花檢
秀平113偵3300字第11490024570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則覆以:被告無法提供確切具體
事證供警追查,故尚未查獲本案毒品上游等語,有花蓮縣警
察局玉里分局114年2月17日玉警刑字第1140001095號函可證
(見本院卷第87頁)。
⒉從而,本案並未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上游,自無從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㈢本案無自首之適用:
⒈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62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
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固非以有偵查
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
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
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
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634
號、72年度台上字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警員於113年5月27日11時5分持本院另案核發之113年度聲
搜字第161號搜索票前往被告居所地進行搜索,並於被告隨
身攜帶之包包內查獲如附表所示毒品;且搜索過程中被告因
攜帶毒品恐遭警查獲,刻意躲藏於BJY-5251號自用小貨車內
惟仍經警查獲等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至第4
頁,偵卷第21頁至第23頁),並有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161
號搜索票、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5頁至第23頁),足見警員雖係
因竊盜案件持上開搜索票對被告進行搜索,然警員於搜索被
告隨身包包中發現如附表所示毒品,警員依搜索結果對被告
持有毒品犯嫌自已產生客觀合理之懷疑,不因上開搜索票原
案由非毒品案件而異其認定,卷內資料復查無被告於警員搜
得如附表所示毒品前曾有主動交付毒品或坦承持有之情事。
辯護人僅以警員以竊盜為由搜得毒品後被告已坦承犯行為由
,主張被告有自首之適用云云,尚乏依據。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戕害國人身心
甚鉅,卻仍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禁令,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
命純質淨重達41.4417公克,行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
動機、手段、目的、情節、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已逾法
定處罰數量之2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遭判處有期徒刑6月
並執行完畢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15頁);復考量被
告自始坦承犯行,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
有1名2歲之子女、現從事洗車工作、收入約3萬元、勉持之
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0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前開毒品沒收。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至扣案玻璃球3個、玻璃管2個、提撥管1支、吸食器1組、分裝夾鏈袋1袋、手機2支,非屬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係供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凱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聲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檢驗結果 保管字號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卷第121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0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31017051號函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1(見偵卷第9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21.0163公克(含標籤)、淨重:20.4243公克、取樣:0.0108公克、餘重:20.4135公克、純質淨重:18.6012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2(見偵卷第9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6.4776公克(含標籤)、淨重:16.0165公克、取樣:0.0139公克、餘重:16.0026公克、純質淨重:14.4955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3(見偵卷第9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4.8821公克(含標籤)、淨重:4.5061公克、取樣:0.0118公克、餘重:4.4943公克、純質淨重:3.7897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4(見偵卷第9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2.5994公克(含標籤)、淨重:1.6716公克、取樣:0.0155公克、餘重:1.6561公克、純質淨重:1.3852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5(見偵卷第9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2542公克(含標籤)、淨重:0.9734公克、取樣:0.0145公克、餘重:0.9589公克、純質淨重:0.8971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6(見偵卷第9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1748公克(含標籤)、淨重:0.8897公克、取樣:0.0123公克、餘重:0.8774公克、純質淨重:0.7997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7(見偵卷第99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1.3888公克(含標籤)、淨重:1.1151公克、取樣:0.0129公克、餘重:1.1022公克、純質淨重:0.9166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8(見偵卷第101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0.9163公克(含標籤)、淨重:0.6061公克、取樣:0.0139公克、餘重:0.5922公克、純質淨重:0.4679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同上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9(見偵卷第101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0.3691公克(含標籤)、淨重:0.0898公克、取樣:0.0112公克、餘重:0.0786公克、純質淨重:0.0888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偵卷第123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0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31017051號函附鑑定書)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保字第000108號編號10(見偵卷第101頁) 檢體編號:Z0000000000、毛重:0.2169公克(含標籤)
HLDM-114-原易-15-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