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江慈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之指揮執行(113年度刑護勞字第539號撤銷受刑人社會勞
動資格)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准予撤銷113年刑護勞字第539號受
刑人甲○○易服社會勞動資格之執行指揮處分』撤銷,並由檢察官
更為適當之處分。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為家中只有先生一人工作,且
先生右手掌被機器絞斷,然而家中有二個幼兒,兒子有認知
發展遲緩,每星期需要早療復健;女兒則有川崎氏症及過敏
性喘,只要發燒一定是高燒需要受刑人照顧。家中為中低收
入戶,經濟狀況不好,履行社會勞動期間多次請事假是因為
孩子暑假要參加安親班,受刑人必須賺錢補貼,受刑人去幫
忙送便當。受刑人承諾不會再請事假打工,可以依照檢察官
指定的方式履行社會勞動等語。
二、適用規範之說明: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
㈡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前項規定得
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
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
會勞動;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
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
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再按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參酌個案易服社會勞動時數之多
寡、社會勞動人之身心健康、家庭、工作或學業狀況等各項
因素決定之。徒刑拘役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依刑法第
41條第5項之規定,最長不得逾1年。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履
行期間,依刑法第42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最長不得逾2年;
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發生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
行之事由者,停止社會勞動之執行,於停止執行事由消滅後
接續執行。停止執行期間,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亦停止進行
,並自停止執行事由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合
併計算;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發生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以外且不可歸責於社會勞動人之事由,致社會勞動人無法
履行社會勞動者,於該事由消滅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停
止進行,並自該事由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合
併計算。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之停止進行,最長不得逾1年9月
。數罪併罰亦同;審查社會勞動人有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應本於比例原則,並斟酌裁量之適
當性。所謂「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包含
違反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明示拒絕勞動經執行機關(構)
退回案件等情形,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8
點㈠前段、㈤、㈥、第11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經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執行檢察官於113年5月30日准予易
服社會勞動,受刑人於同年7月9日參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下稱:臺南地檢署)舉辦之易服社會勞動勤前說明會,臺
南地檢署於同年7月17日函請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協助執行受
刑人之社會勞動履行,載明履行期限為113年6月25日至同年
12月24日止,應履行時數為552小時,已履行時數:2,尚待
履行時數:550。受刑人於同年7月10日至臺南市永康區公所
報到,預計於同年月16日開始履行,嗣於同年10月11日間執
行檢察官裁示撤銷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資格,所持理由為受
刑人在履行期間已受4次告誡,截至113年10月7日僅履行21
小時,顯見受刑人履行意願不高,認已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
社會勞動,情節重大,而准予撤銷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資格
(下稱本案執行指揮處分)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得臺南
地檢署113年刑護勞字第539號觀護卷宗核閱屬實,是此部分
事實當能先予認定。
㈡有關受刑人履行社會勞動情況,詳如附表所示,可知受刑人
於113年7月至10月此段期間履行社會勞動情況確屬不佳,惟
受刑人大抵上多是因自己或幼兒生病需照顧而請假,此核屬
刑事訴訟法第467條以外且不可歸責於社會勞動人之事由,
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8點㈥規定,本應於
該事由消滅前,停止進行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然本案執行
指揮處分做成前並未予考量,已有重要事項漏未裁量之情況
。受刑人所簽署之臺南地檢署社會勞動人履行易服社會勞動
應遵守事項具結書第壹、十三㈠雖規定【經觀護人或勞動執
行機構依法通知報到三次以上未到者,視為無正當理由未履
行社會勞動】,然受刑人收受通知後確有正當理由可請假之
事由存在,自不應僵化以通知次數認定已違反上揭規定。另
受刑人雖不爭執有請事假去打工的情形,然本院考量受刑人
為中低收入戶(證明詳本院卷第9頁),其配偶亦有輕度身
心障礙,每月薪資僅約最低基本工資(證明詳本院卷第11、
15頁),可見受刑人境遇艱困,為籌措幼兒安親費用而不得
不打工,實屬可理解之事。又受刑人已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保
證若能再執行會勞動,不會再以打工賺錢為由請假,可以做
到每月最低社會勞動時數90小時的要求(本院卷第59至61頁
),可見受刑人已體認先前表現造成執行上的困擾,有積極
改善的意願。準此,本院基於比例原則,綜合考量受刑人應
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為552小時,以每日執行6小時社會勞動
時數計算約需92天,扣除例假日後,每月可執行日數約為20
天,受刑人大約僅需5個多月即能履行完畢,依檢察機關辦
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8點㈠前段規定最長1年之期間衡
量,受刑人實有相當高的機會可以完成社會勞動的執行,執
行檢察官宜妥適考量受刑人身心健康、家庭、工作或學業狀
況等各項因素決定合宜履行期間以及每月最低履行時數要求
。若僅因附表所示之履行情形,不考慮受刑人特殊家境狀況
,即撤銷准予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之資格,將導致受刑人必
須入監執行,雖刑期短暫,但受刑人家中2名有特殊身心狀
況的幼童(證明詳本院卷第13、25頁)將頓失依靠,恐需接
受安置,對於受刑人以及其家庭造成劇烈影響,不符合比例
原則之要求。
㈢綜上,本案執行指揮處分有違刑法第41條第6項前段以及檢察
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受刑人聲明異
議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由執行檢察官更為適當之處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時間:民國):
月份 預定履行日期 有無報到/參加完成 未報到/參加完成之原因 113年 6月份 25日 (勤前說明會) 未參加 小孩發燒請假(檢附信華診所醫療費用收據) 113年 7月份 9日 (勤前說明會) 已參加 16日 未報到 病假 18日 未報到 病假。 19日 未報到 病假 22日 未報到 事假(小孩發燒) 受刑人於22日致電臺南地檢署,表示【因目前小孩幼稚園剛畢業,8月才能開始安親課輔,現無人照顧,上周又因發燒就醫,目前無法至機構執行】 23日 未報到 病假(檢附同行身心診所藥品明細收據) 25日 颱風假 26日 颱風假 29日 未報到 事假(檢附113年7月2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30日 未報到 事假(檢附玉興診所藥品明細收據,女兒生病) 113年 8月份 1日 未報到 病假(檢附玉興診所診斷證明書) 2日 未報到 事假(家裡有事) 5日 未報到 事假(家裡有事) 6日 報到半天 請半天病假(檢附臺南市立安南醫院門診醫療收據) 8日 報到半天 請半天事假(家裡有事) 9日 本日遇雨停工 15日 未報到 事假(家裡有事) 16日 未報到 事假(家裡有事) 19日 不明 本日有列於預定履行時程表上,但請假卡無記載,且無訪查紀錄表。 20日 報到半天 請半天事假(生理期) 22日 未報到 事假(工作)(檢附大心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兒子生病) 23日 未報到 事假(工作) 26日 未報到 事假 27日 未報到 本日有列於預定履行時程表上,但請假卡無記載,且無訪查紀錄表,然有發文告誡。 28日 不明 本日未列於預定履行時程表上,但訪查紀錄表記載無故未到。 29日 未報到 事假(工作) 30日 未報到 事假(工作) 113年 9月份 2日 未報到 事假(家裡有事) 臺南地檢署於2日與受刑人聯繫,受刑人表示【請假係因要工作賺註冊費】 臺南地檢署於3日發函告誡受刑人應報到並履行社會勞動 5日 未報到 請假卡填寫為事假(家裡有事),但訪查紀錄表記載無故未到。 6日 已報到 9日 未報到 事假(家裡有事)(檢附同行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 12日 未報到 事假(檢附大心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兒子生病) 臺南地檢署於12日發函告誡受刑人應報到並履行社會勞動 13日 未報到 請假卡填寫為事假,但訪查紀錄表記載無故未到。 16日 報到半天 請半天事假(家裡有事) 19日 未報到 病假(檢附臺南市立安南醫院門診醫療收據) 20日 未報到 事假(檢附同行身心診所診斷證明書,女兒生病) 臺南地檢署於20日發函告誡受刑人應報到並履行社會勞動 23日 不明 本日有列於預定履行時程表上,但請假卡無記載,且無訪查紀錄表。 24日 未報到 請假卡無記載,但訪查紀錄表記載請假。 26日 未報到 請假卡無記載,但訪查紀錄表記載請假。 27日 未報到 病假(檢附玉興診所診斷證明書) 30日 未報到 病假(生理期) 113年10月份 1日 颱風假 2日 颱風假 3日 颱風假 7日 未報到 事假(檢附大心診所藥品明細及收據,女兒生病) 8日 未報到 事假(工作) 臺南地檢署於9日發函告誡受刑人應報到並履行社會勞動 14日 報到半天 請半天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