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
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
調解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
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未
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各按月給付扶養費3,000元,係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
準,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
112年國人平均餘命表所示,其平均餘命逾10年,則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第77條之2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
,以10年計算,是本件標的金額為720,000元(計算式:3
,000元×2人X12個月X10年=720,000元),依上開規定,應
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
(二)依前所述,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調解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
間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CYDV-113-家非調-276-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