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妤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妤靜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APPLE筆記型電腦保護殼1
件、贓款新臺幣(下同)3,600元,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侵
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
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
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美商
蘋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美商蘋果公司出具之APPLE真品與
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至26頁),堪認
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
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現金3,6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
警卷第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與警扣押乙情,有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及高雄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等件存卷可查(見警卷第10
至14頁、偵卷第36頁)。是該筆扣案之現金3,600元,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筆記型電腦保護殼 1件 111年度檢管字第330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459號卷第13頁) 二 現金 3,600元 112年度檢管字第89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459號卷第37頁)
KSDM-113-單聲沒-121-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