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猛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
第42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交易字第219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猛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
一、楊猛傑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1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號(起訴書誤載為73號,應予更正)附近路邊,飲用啤
酒1瓶後,明知飲用酒類後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其
體內酒精成份尚未代謝完畢之情形下,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3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對面時,
因面目潮紅、行駛過程車身搖擺、左轉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3時59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
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2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猛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113年11月18日員警職務報告、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酒
精測定紀錄表、被告之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
機車車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第23頁至第29頁),足
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以上罪。查被告前
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交簡
字第192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
並於111年12月6日執行完畢,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
卷可參,是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之113年11月18日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
公共危險案件,罪質、侵害法益均相同,是本案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
的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
案件,並經判刑確定,仍再犯本案,足見被告素行非佳,且
參以近年來,酒醉駕車肇事時有所聞,並多次引發重大社會
危害,立法者更先後透過修法提高刑度,以嚴懲酒後駕車之
事,政府機關或學校及媒體等單位亦持續經由教育、傳播之
方式宣導酒後駕車之危害性及其將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被
告仍未恪遵法令,漠視自己及公眾之交通安全,於飲酒後精
神狀態已受相當影響,騎乘機車上路,實無足取;惟幸本案
並未造成任何傷亡或損害,犯罪所造成之損害輕微,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被告113年11月18日
調查筆錄)及所測得之酒精濃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
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桓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TCDM-114-交簡-70-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