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馨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偵字第1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馨珞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質立希臘式優格(蜂蜜)
貳罐、質立希臘式優格(無加糖)貳罐、馬修嚴選藍莓鮮乳優格
壹罐、福樂自然零無加糖優格貳罐、福樂自然零藍莓優格壹罐、
福樂縱享果實優格-葡萄奇異壹罐、宗加府盒裝泡菜參罐、曼秀
雷敦深層保濕潤唇膏貳條、碧唇經典濃潤唇膏貳條、康乃馨柔濕
巾旅行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核被告王馨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基於一己之貪念,任意竊取他人之物品,業侵害他人
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然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尚非惡劣,並考量被告領有第7類障礙類別(神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功能)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見警卷第37頁),又所竊之物之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181
元,造成之損害程度固非稱鉅,惟未對告訴人杜立威為實質
補償,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係大學畢業之智識
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被告實行本件
犯行而取得之質立希臘式優格(蜂蜜)2罐、質立希臘式優
格(無加糖)2罐、馬修嚴選藍莓鮮乳優格1罐、福樂自然零
無加糖優格2罐、福樂自然零藍莓優格1罐、福樂縱享果實優
格-葡萄奇異1罐、宗加府盒裝泡菜3罐、曼秀雷敦深層保濕
潤唇膏2條、碧唇經典濃潤唇膏2條、康乃馨柔濕巾旅行包1
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1310號
被 告 王馨珞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馨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2月4日22時6分至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統一
超商大灣門市內,以徒手竊取該店店長杜立威所管領、置放
於貨架之質立希臘式優格(蜂蜜)2罐、質立希臘式優格(
無加糖)2罐、馬修嚴選藍莓鮮乳優格1罐、福樂自然零無加
糖優格2罐、福樂自然零藍莓優格1罐、福樂縱享果實優格-
葡萄奇異1罐、宗加府盒裝泡菜3罐、曼秀雷敦深層保濕潤唇
膏2條、碧唇經典濃潤唇膏2條、康乃馨柔濕巾旅行包1個(
共價值新臺幣1181元),得逞後旋即步出店門,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離現場。嗣經杜立威發現商品
失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杜立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馨珞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杜立威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
錄影光碟1張暨擷取照片8張、被告所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之特
徵照片2張、被告竊取之商品明細表1張、車籍資料1份等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馨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本件所竊得之前揭商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
還或賠償告訴人,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沈 昌 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 侑 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TNDM-113-簡-4166-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