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6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楊永芳
楊怡鑫
楊學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5,005元(參見原
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土地公告現值44600元/㎡×128.70㎡×
原告持分1/4=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TCDV-113-補-2946-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