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扶養義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黃紫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新臺幣貳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與聲請人母親○○○(原名○○○)於民國10
1年6月19日離婚,聲請人由○○○單獨行使親權,而相對人與○
○○離婚之前,即因酗酒、工作不穩定而無固定收入,並酒後
動輒毆打辱罵聲請人與○○○,相對人對聲請人未盡照顧、扶
養責任。聲請人最近接獲彰化縣政府社工通知,始知相對人
於112年9月間因腦中風、中度失智安置於○○護理之家,相對
人雖受有彰化縣政府之部分補助,聲請人仍需獨力負擔相對
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照護費用,然聲請人目前任
職於診所擔任兼職人員,每月薪資僅12,000元,需負擔房租
、學貸等費用,顯強人所難,不免有違事理之衡平,顯失公
平。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減
輕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並聲明:聲請人對於相
對人之扶養義務予以減輕為每月2000元。
二、相對人特別代理人則以:對於聲請人請求沒有意見,伊沒有
與聲請人、相對人同住,不知道他們的相處情形等語。
三、本院判斷:
㈠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
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受扶養權利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
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
、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
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
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
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第1118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
明文。
㈡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現年63歲,罹患腦中風、中度失智症
,病後安置於○○護理之家,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護理之家入住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財產所得明細查明,相對人
於111、112年度所得為0元、名下無財產;另相對人現因中
風無法自理,經聲請人聲請而由本院選任相對人之大哥甲○○
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足信相對人確實不能維持生活無
謀生能力,而為扶養權利人,聲請人既為相對人子女,係直
系血親卑親屬,為法定扶養義務人,聲請人本應按受扶養權
利者即相對人之需要,依其經濟能力負擔扶養義務。
㈢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對其盡法定扶養義務,更有家暴等行為
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000年度家護字第000號全卷,聲請
人之母○○○於該案陳稱:相對人喝酒之後就會打人,罵聲請
人、摔聲請人的書等語;相對人亦自陳確實有拿塑膠脫鞋、
椅子丟○○○等語,本院因此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命相對人完成
認知教育輔導與酒癮戒癮治療,堪信相對人確有對聲請人之
母親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然相對人與○○○離婚
時,聲請人已14、15歲,相對人尚非毫無扶養、照顧聲請人
,難認其對聲請人完全未盡扶養義務,雖可認其後相對人確
有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之情事,然相對人畢竟
曾扶養聲請人約14年,其情狀尚未達前揭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項立法理由所指情節重大應免除扶養義務之程度,聲請
人依前揭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應減輕扶養義務,應
屬有據。
㈣本院審酌相對人目前住在安養機構,無收入、無資產,領有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每月2萬1,000元
、勞工保險老人年金每月5,382元,此有彰化縣政府113年12
月31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30日函在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125、127頁),而其居住之○○護理之家每月一般照
護費為3萬8,000元,相對人目前使用鼻胃管,每月照護費為
1,200元等,是相對人每月需受扶養之費用約1萬元。聲請人
112年度所得為15萬餘元、111年度為0元,名下無財產,此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
05至111頁),及聲請人每月需支付房租、學貸等,業據聲請
人提出租賃契約書、臺灣銀行放款客戶查詢單、客戶往來明
細查詢等為憑,堪以採信。綜合相對人之生活所需及聲請人
之身分、經濟及工作能力、扶養人數及受扶養程度等一切情
況,認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各減輕為每月2,0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CHDV-113-家親聲-289-20250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