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5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AB000-A108093A(年籍詳卷)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侵上更一
字第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B000-A108093A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
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AB000-A108093A(下稱再
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
請再審,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
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照上開法律
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
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TCHM-114-聲再-56-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