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偉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
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2時4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47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4
日下午2時40分宣判,但因被告吳偉銘與告訴人謝昌哲調解
成立後,被告有履行部份賠償金額,並說明尚未賠償餘額原
因,且核被告已賠償之部份金額,亦已將近合於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減輕要件,復告訴人與被告亦持續聯繫
本院,說明履行狀況,此有渠等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
47至148頁),為兼顧告訴人財產權與被告法定減輕事由權益
,尤其告訴人是否確實受償,對被告之量刑具重大意義,認
宜延後宣判為允當。又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茲為免再
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TCDM-113-金訴-2647-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