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彬
具 保 人 張文展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
字第30號、偵字第4737號、第6651號、第2146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被告甲○○前因涉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少
連偵字第30號、偵字第4737號、第6651號、第21464號起訴
書所載之妨害秩序等事實,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釋放,有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存
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稽(偵字第4737號卷第
138至139頁)。嗣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再囑託司法警察按址拘提無著,有本院
送達證書、113年12月16日之刑事報到單、司法警察報告書
、現場照片在卷可查(本院卷㈠第527至529頁、卷㈡第19、12
7至135頁),另本院於同日亦傳喚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
保人亦未遵期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同日刑事報到單附卷
足參(本院卷㈠第531頁、卷㈡第19頁)。又被告並無在監在
押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為憑,顯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