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7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金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751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董金坤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
附表編號1至9、11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
」更正為「在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與長春路口之統一超商
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5、6萬
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
」;第10行「忠孝街52號時」補充為「忠孝街52號前時」;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欄編號2「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禮警詢時
、偵查中之證述」更正為「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禮於警詢時
之證述」;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董金坤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
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罪處斷。
㈢被告於112年10月4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為警查
獲時,主動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並於當日警詢時坦承其
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之犯行,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刑事案件報告書、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頁反面、
第8頁反面),嗣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
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禁止持有之第二、三級毒品,竟仍向他人購買而持有之,且
其遭警方查獲時所持有之毒品數量非微,非但戕害個人身心
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智識程度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均係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1所示之物,均含第三級毒品成分,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盛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品,雖均係被告所有,然均與本案犯行無關,
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佾彣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柏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5133號
被 告 董金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金坤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以及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
氯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3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
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4日23時
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所示之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0月4日23時許,與林承
禮(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共
同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董金
坤、林承禮竟拒絕盤查逃逸,見員警上前追緝後董金坤、林
承禮始主動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等物為警查扣,而悉上情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董金坤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另案被告林承禮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警方在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108包,均為被告董金坤所有之事實。 3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10月4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 證明警方在被告董金坤、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之事實。 4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8日刑理字第1136026738號鑑定書各1份、扣案毒品照片共20張 證明警方在被告董金坤、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驗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之事實。 5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各1份 證明被告董金坤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去甲基愷他命、愷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董金坤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法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罪。至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中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部
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另本案毒品中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佾彣
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溴去氯愷他命成分,淨重3.1254公克,驗餘量3.0666公克,推估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2003公克 皆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 2 白色晶體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溴去氯愷他命成分,淨重1.6766公克,驗餘量1.6272公克,推估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826公克 皆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 3 黑GIFT外包裝咖啡包19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約27.1268公克,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8795公克 現場編號1,皆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左方毒品重量係扣除自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查獲、由另案被告林承禮所持有之3包黑GIFT外包裝咖啡包後,按比例推算得) 4 白GIFT外包裝咖啡包2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28.26公克,驗餘量27.75公克,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93公克 現場編號2,其中1包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20包在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查獲 5 黑滑板外包裝咖啡包20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59.94公克,驗餘量59.38公克,推估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79公克 現場編號3,皆在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查獲 6 Aape外包裝咖啡包2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61.57公克,驗餘量61公克,推估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7公克 現場編號4,其中3包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18包在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查獲 7 包你發娛樂城外包裝咖啡包22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83.98公克,驗餘量83.43公克,推估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19公克 現場編號5,其中2包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20包在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查獲 8 熊外包裝咖啡包39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127.50公克,驗餘量126.91公克,推估含氯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82公克 現場編號6,其中19包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20包在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查獲 9 BURGER KING外包裝咖啡包17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淨重51.64公克,驗餘量51公克,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61公克 現場編號7,其中7包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10包在另案被告林承禮身上查獲 10 哈密瓜外包裝咖啡包13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微量硝甲西泮(硝甲氮平)、第四級毒品微量硝西泮(耐妥眠)、微量毒品先驅原料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淨重28.03公克,驗餘量27.04公克,推估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8公克 現場編號8,皆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 11 梅片(暗褐色圓形藥錠)1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微量硝西泮(耐妥眠),淨重34.40公克,驗餘量33.23公克,推估含硝甲西泮(硝甲氮平)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4公克 皆在被告董金坤身上查獲
PCDM-113-審易-3739-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