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端鈺即高氏牧場
高志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禾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高端鈺即高氏牧場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
用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
零貳拾貳元,上訴人高志信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與上訴人高端
鈺即高氏牧場共同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
時,不論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故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被告,
如其中一人已全部繳納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對於其他
共同被告也會發生補正該項欠缺同一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
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高端鈺即高氏牧場與高志信(下均稱上訴人,如單指
其一,逕稱其名)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及被上訴人原審之訴均駁回。經
核,本件之上訴利益,高端鈺即高氏牧場為15,874,095元(
計算式:6,319,807元+4,422,072元+5,132,21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55,366元;高志信之上訴利益為11,452,023
元(計算式:6,319,807元+5,132,21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7,02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又,本件上訴人間連
帶債務範圍為11,452,023元(即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
),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上訴人間連帶債務範圍為11,452,023元(即原判決主文
第一項及第三項),如本件高端鈺即高氏牧場業已繳納上訴
費用255,366元,依前揭規定及裁定意旨,對高志信亦發生
補正程式欠缺之效果;如上訴人僅繳納197,022元,則本院
將逕認本件上訴人係僅就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之範圍
內上訴,高端鈺即高氏牧場就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部分將
以裁定駁回,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SLDV-113-重訴-214-2025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