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芷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芷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徐芷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407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89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70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於108年10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
上開三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300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件等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PCDM-114-聲-917-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