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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芷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芷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徐芷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4072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89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870號裁定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於108年10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 上開三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 40300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1件等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7-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寶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寶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寶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3-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粟開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粟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粟開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 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3月13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粟開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 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 計刑期為9年5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4年3月1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352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09-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啟宗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啟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啟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2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啟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5年,上訴後先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9號、103年度台上 字第450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58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送監接續執行後,於114年3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357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35739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21-2025031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鈴錚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鈴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鈴錚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3年5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40號 判決無罪,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原上訴字 第28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復上訴最高法院以112 年度台上字第490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因侵占案件,經 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2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 113年5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二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41062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 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PCDM-114-聲-918-20250318-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明學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安平辦公處)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NDM-114-聲保-69-20250318-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丞斌 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丞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丞斌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NDM-114-聲保-67-20250318-1

聲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銘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 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NDM-114-聲保-68-20250318-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文竣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 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文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4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401352091號函暨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2025-03-18

TYDM-114-聲保-107-20250318-1

聲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嘉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11月,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入監 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3月13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 定有明文。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 字第2047號裁定、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65號裁定,其中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06年12月11日所為之106年度審易 字第2731號判決,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是本院就 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受刑人唐嘉龍於106年6月29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3月13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 字第114013516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8

TYDM-114-聲保-117-202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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