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號
債 權 人 劉川淵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芳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芳芸住所
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雖債務人目前於法務部○○○○○○○○○○○○○○
○○○○○○),乃國家刑事司法權行使剝奪人身自由之結果,而
非相對人主觀自由意願設定住、居所,是以不論就主觀意思
或客觀事實觀察,尚難認其有久住於臺北女子看守所之意思
。是依前開說明,仍應以債務人設籍之新北市淡水區為其住
所,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PCDV-114-司促-19-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