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736號
原 告 時承生技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鈞宇
訴訟代理人 姜 鈞律師
曾冠鈞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3年5月15日北
市裁催字第22-CB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遭民眾檢舉於113年3月7日22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泰山區
貴陽街時,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違規行
為(下稱系爭違規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舉發
機關)於112年3月5日舉發(本院卷第45頁)。嗣經原告陳
述意見(本院卷第47頁),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事實
明確(本院卷第53頁)。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下稱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3條第4項、第63條
之2第2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
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4,000元,並記汽車違
規紀錄1次,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被告已刪除處罰主文第三
項易處處分部分,本院卷第17、73頁)。
二、本院判斷:
本院開庭勘驗檢舉光碟錄影檔案畫面結果:於檔案時間9秒
,畫面中為同向2線車道,檢舉人車輛行駛於外側車道,系
爭車輛行駛於檢舉人車輛前方外側車道,車輛皆依序向前行
駛;於檔案時間18秒至20秒,可見左方內側車道車輛及右方
機車均正常向前行駛,系爭車輛前方無特殊路況第1次突然
剎車,致使檢舉人車輛必須減速避免碰撞;於檔案時間23秒
至31秒,可見左方內側車道車輛正常向前行駛,系爭車輛前
方無特殊路況數次突然剎車直至停止,致使檢舉人車輛必須
減速避免碰撞;於檔案時間45秒至1分1秒,可見左方內側車
道車輛正常向前行駛,系爭車輛前方無特殊路況,再度數次
突然剎車直至停止,致使檢舉人車輛必須減速避免碰撞;於
檔案時間1分46秒至50秒,系爭車輛前方無特殊路況,再度
突然剎車直至停止,致使檢舉人車輛必須減速避免碰撞(本
院卷第41、42、96頁)。堪認存在系爭違規行為,並為原告
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6頁)。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係原告代
表人之母親林玟姈未經原告同意自行取走鑰匙駕駛而有系爭
違規行為,且林玟姈當日係因人不舒服才有上開數次煞車行
為,應認原告無過失等語(本院卷第96頁)。惟原告亦自承
林玟姈平常即知悉系爭車輛鑰匙放置位置,也非只有在上開
時間駕駛系爭車輛(本院卷第96頁),已難認原告無從防免
林玟姈駕駛系爭車輛而無過失,且經本院曉諭,命原告於11
4年2月14日前提出林玟姈因身體狀況才不得已而有系爭違規
行為之相關證據,原告逾期迄今並未提出(本院卷第96、97
頁),是堪認原告具有過失。原告並未依道交條例第85條第
1項規定辦理歸責於林玟姈,應自己承受道交條例之所有處
罰。綜上,被告以原處分對原告為裁罰,並無違誤,原告訴
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五、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
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
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
,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錄(本件應適用法令):
1.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
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
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2.道交條例第43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
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
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
該汽車。」
3.道交條例第63條之2第1、2項規定:「(第1項)逕行舉發案件
之被通知人為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
者,駕駛人之行為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吊扣、吊銷汽車
駕駛執照者,處罰被通知人。但被通知人無可駕駛該車種之有
效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被通知人:一、駕駛人之行為
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第
2項)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其為汽車所有人
,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
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應吊扣、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者,依前
項但書各款規定處罰被通知人。」
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汽車駕駛人非遇突發
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期限
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罰24,000元。
TPTA-113-交-1736-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