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維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5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維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953號),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扣
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55
公克、0.2901公克),屬違禁物;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於民國112年2月16日22時許,在臺中市中區某日租套
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於Grindr網際網
路聊天室內,向執行網路查緝毒品案件之員警發出邀約施用
毒品之訊息,經警與其聯繫後,相約於112年2月17日20時45
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號前見面,經員警表明身分,被
告因而主動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因前開施用毒品犯行,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53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案件偵查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2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有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
鑑驗結果,確有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留,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
0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9頁)附卷可憑。再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
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毀(聲請書就玻璃球吸食器部分
,誤載為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55公克、0.2901公克) 112年度安保字第572號(953號毒偵卷第105頁)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殘留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112年度保管字第2037號(953號毒偵卷第95頁)
TCDM-113-單禁沒-771-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