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4740號
上 訴 人 林美珍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9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388、36389
號,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4037、54038號)提起上訴,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林美珍與葉嘉輝(另案)、王政哲及黎德海(均已審結)基於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民國112
年5月間,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及新北市○○區○○○路0
00巷000號3樓分裝毒品咖啡包、藏放毒品及分裝工具。由黎德海
指揮林美珍、葉嘉輝及王政哲在上述二址,將第三級毒品4-甲基
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與果汁粉等量
分裝為咖啡包,再由黎德海尋找買家或交由王政哲伺機販賣;黎
德海、王政哲尚未著手販賣毒品咖啡包,112年5月22日即經警於
上述二址分別搜索扣得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因而查獲。
理 由
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037、54038
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犯罪事實同一,併予審理。
二、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三、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均坦白認罪;而僅有兩位新選任之
辯護人蓋印,被告並未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理由狀則辯稱被告
對於毒品具有兩種以上成分並無直接故意、未必故意;然而
兩位選任辯護人於案件繫屬本院之前,均陳報解除委任(本
院卷第82、83、85頁);被告經2次合法傳喚,未到庭。基
於被告之減刑利益,由指定辯護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為被告
辯護,不採上述上訴理由狀。
四、上訴人即被告林美珍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對於犯罪事實均坦
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政哲、葉嘉輝、黎德海、證
人廖炳緯及顏宇婕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112年5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
場及扣案物品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協助刑
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偵辦「王政哲等人涉嫌毒品分裝場所案」
、「葉嘉輝等人涉嫌毒品分裝場所案」初步勘察採證情形紀
錄、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12009
5153號、112年7月4日刑鑑字第1120089830號鑑定書、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葉嘉輝、王政哲等人涉毒品
案現場勘察報告(新北警鑑字第1121362277號、新北警鑑字
第1121363056號)(偵36388號卷第37至58、151至161頁,
偵36389號卷第51至55、59至66、69至85頁,偵54037號卷第
49至90頁,偵54038號卷第37至65頁)及附表一、二、三所
示扣案物可憑。足認被告林美珍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
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漏未
論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罪名,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低度行為,吸收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之高度犯行,不另
論罪。扣案附表一編號18、21黃色粉末1包及毒品咖啡包8包
,經鑑定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純度未達1%,微
量第四級毒品2-氯-甲基苯丙酮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12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120095153號鑑定書可憑(112
年度偵字第36388號卷第151-158頁);被告於原審供稱僅在
毒品咖啡包加入第三級毒品(原審卷第287頁),檢察官並
未舉證被告知悉有第四級毒品參雜其中或有混合第三、四級
毒品之故意,核無此項加重事實。
(二)被告於112年5月間,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分裝毒品咖啡包
,侵害法益同一,應視為數舉動接續實行之接續犯,僅論以
一罪。
(三)被告林美珍與同案被告黎德海、王政哲及葉嘉輝,因具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於偵查及審理均自白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明知毒品相關禁令甚嚴,
鋌而走險,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參與犯行所居地
位、行為分擔,坦承犯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數量並非少
量,另無犯罪科刑紀錄,自陳之經濟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
論處被告林美珍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敘明:1、扣案附表
一編號1、4、7-1、7-2、11、12、14、18、21、24、25、26
-2,附表二編號2-1、2-2、2-3、3、4,附表三編號1、3所
示之物,經鑑定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除採樣
鑑定取用之部分外,連同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均依刑
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2、扣案附表一編號2、5、6
、9、10-1、10-2、13、23、28、29,附表二編號6至13之物
,屬被告林美珍與黎德海、王政哲及葉嘉輝共同實行犯罪所
用之物,已經同案被告王政哲、黎德海供明(偵36388號卷
第109頁、偵36389號卷第10頁、原審卷第92、97頁)均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一編
號8-1、8-2之手機,非屬被告所有(偵36389號卷第299頁)
且難認被告林美珍就黎德海個人之手機具有共同處分權,不
對被告林美珍宣告沒收。3、扣案附表一編號3、19、20,附
表二編號1-1至1-3、5,附表三編號2-A-1、2-A-2之物,雖
經鑑定含有第二、三或四級毒品成分;然黎德海供稱其曾於
112年5月20日在上述屋內施用愷他命(偵36389號卷第13頁
);被告林美珍供稱不知黎德海持有愷他命、一粒眠,且未
用以分裝毒品咖啡包,於毒品咖啡包僅加入第三級毒品(原
審卷第287頁);附表二編號1-1至1-3,附表三2-A-1扣案物
,分別為王政哲、黎德海供己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原審卷
第243、245頁)難認與被告林美珍犯行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扣案附表一編號8-3、8-4、8-5、15、16、17、22、26-1
、27,附表二編號14所示手機、香瓶、殘渣袋、夾鏈袋、吸
食器、不明粉末,被告否認與犯行有關(原審卷第287、288
頁),且無證據足認此部分物品與本案之關聯性,不予宣告
沒收。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二)被告等人混合分裝多達2千餘包毒品咖啡包伺機販售,具有
法定加重刑罰事由,「犯罪情狀」並無顯可憫恕。原審就所
犯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被告自白減刑
及如上科刑審酌,量處有期徒刑2年2月,已經從輕量刑。所
處刑度不符合緩刑要件,辯護人為被告請求緩刑宣告,無從
准許。被告上訴並無新事證可推翻原審認定,上訴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待陳述,直接判決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之分裝行為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編號 名 稱 檢出成分 重量(公克) 1 毒品咖啡包2101包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編號1-1401 總淨重:3357.37 總純質淨重:134.29 總驗餘淨重:3356.58 編號0000-0000 總淨重:1644.98 總純質淨重:115.14 總驗餘淨重:1644.46 2 電腦智能分裝機1台 3 不明粉末2包 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 總淨重:38.22 愷他命總純質淨重:13.37 去甲基愷他命總純質淨重:15.28 總驗餘淨重:38.07 4 毒品咖啡包8包 (BAPE圖案)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編號4-1 淨重:1.44 純質淨重:0.14 驗餘淨重:0.94 編號4-2至4-6 總淨重:9.74 總純質淨重:0.97 總驗餘淨重:9.11 編號4-7、4-8 總淨重:4.41 總純質淨重:0.17 總驗餘淨重:3.76 5 分裝袋3批 (星城、101忠狗、 BAPE圖案) 6 果汁粉1箱 7-1 毒品咖啡包13包 (星城online圖案)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總淨重:31.70 總純質淨重:2.21 總驗餘淨重:31.08 7-2 毒品咖啡包25包 (101忠狗圖案)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總淨重:58.54 總純質淨重:4.09 總驗餘淨重:57.92 8-1 IPHONE14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所有人黎德海 8-2 IPHONE XS MAX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所有人黎德海 8-3 IPHONE14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所有人林美珍 8-4 VIVO ROM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所有人葉嘉輝 8-5 IPHONE13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所有人廖炳緯 9 電子磅秤1台 10-1 攪拌鍋1個 10-2 攪拌棒1支 11 毒品咖啡包88包 (BAPE圖案)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總淨重:202.10 總純質淨重:12.12 總驗餘淨重:201.34 12 毒品咖啡包1包 (鳳梨酥圖案)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淨重:4.80 純質淨重:0.24 驗餘淨重:4.2 13 電子磅秤1台 14 不明膏狀物1包 第三級毒品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硝甲西泮 淨重:6.23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3.61 驗餘淨重:5.72 15 香瓶3瓶 【起訴書漏載】 16 殘渣袋1袋 【起訴書漏載】 17 夾鏈袋3包 【起訴書漏載】 18 黃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2-氯-甲基苯丙酮 淨重:98.38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53.12 驗餘淨重:97.35 19 一粒眠1包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淨重:48.30 硝西泮之純質淨重:0.96 驗餘淨重:47.53 20 綠色粉末1袋 微量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氛、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四級毒品2-氯-甲基苯丙酮 淨重:6.16 驗餘淨重:5.20 21 毒品咖啡包8包 (BAPE圖案)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微量第四級毒品2-氯-甲基苯丙酮 總淨重:17.89 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總純質淨重:1.43 總驗餘淨重:17.23 22 吸食器1組 【起訴書漏載】 23 分裝器具1批 24 紫色晶體1袋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淨重:786.75 純質淨重:47.20 驗餘淨重:786.14 25 黃色粉末1盒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淨重:224.88 純質淨重:20.23 驗餘淨重:223.74 26-1 白色粉末1包 【起訴書漏載】 未檢出毒品成分 26-2 綠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淨重:451.53 純質淨重:338.64 驗餘淨重:450.81 27 白色粉末1瓶 未檢出毒品成分 28 包裹包裝袋1袋 29 自動封膜機1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120095153號鑑定書(112年度偵字第36388號卷第151-158頁)
附表二之分裝行為地: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
編號 名 稱 檢出成分 重量(公克) 1-1至1-3 甲基安非他命3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總淨重:4.54 總純質淨重:3.22 總驗餘淨重:4.47 2-1 毒品咖啡包10包(星城包裝)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總淨重:14.45 總純質淨重:1.30 總驗餘淨重:13.78 2-2 毒品咖啡包20包(包你發娛樂城包裝)【起訴書誤載為10包】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總淨重:32.84 總純質淨重:3.61 總驗餘淨重:32.23 2-3 毒品咖啡包1包(我發包裝) 【起訴書誤載為10包】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淨重:2.03 純質淨重:0.16 驗餘淨重:1.31 3 卡西酮1包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淨重:5.80 純質淨重:3.19 驗餘淨重:5.50 4 塊狀物1包 微量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淨重:79.90 驗餘淨重:79.18 5 梅粉1包 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淨重:5.48 驗餘淨重:3.98 6 電子磅秤3台 【起訴書誤載為1台】 7 分裝袋1箱 【起訴書漏載】 8 果汁粉1包 9 果汁粉1罐 10 果汁粉1罐 11 研磨器具1組 12 篩粉器1個 13 封膜機1台 14 IPHONE12手機1支 所有人王政哲 【起訴書漏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4日刑鑑字第1120089830號鑑定書(112年度偵字第36388號卷第159-161頁)
附表三: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對黎德海搜索
扣押物
編號 名 稱 檢出成分 重量(公克) 1 毒品咖啡包73包(星城圖案) 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 編號1-A-1至72 總淨重:254.56 總純質淨重:35.63 總驗餘淨重:253.98 編號1-A-73 淨重:1.77 純質淨重:0.14 驗餘淨重:1.18 2-A-1 白色晶體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20 純質淨重:0.14 驗餘淨重:0.14 2-A-2 白色晶體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微量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 淨重:0.27 愷他命純質淨重:0.14 驗餘淨重:0.18 3 白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淨重:0.53 驗餘淨重0.46 純質淨重:0.3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120095153號鑑定書(112年度偵字第 36388號卷第151-158頁)
TPHM-113-上訴-4740-20241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