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洪O嘉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應於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
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
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
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
項第12款、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
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其標的之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
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
2,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再因定期
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前段復已揭示。
二、聲請人甲○○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
請人甲○○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其成年之日
(即123年7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0元扶養
費,屬定期給付涉訟,合計共9年8月(即116月)之扶養費,
是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程序標的金額為1,16
0,000元(計算式:10,000×116=1,160,000),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爰依同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至聲請人乙○○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5萬元,因其程序
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免徵調解聲請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TTDV-113-家補-36-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