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瓊玳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2,001元【計算式:(45,558,891
元-2,982,889元)÷3=14,192,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4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TNDV-113-重家繼訴-22-20250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