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詠順
具 保 人 林德豪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德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德豪因受刑人蘇詠順所犯妨害秩序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
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
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
納現金後已予釋放。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
判處受刑人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14年度執字第361號案件執
行中,經檢察官合法送達並通知具保人督促受刑人到案後,
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無在監
在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堪認檢察官已將受刑人應
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且受刑人早已逃匿無蹤,檢察官
業已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從而,檢察官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PCDM-114-聲-950-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