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7號
原 告 曾順仕
被 告 莊寶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TPHM-113-附民-927-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