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吉億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亞欣
李麗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
7萬9,073元(計算式:2,100×6,400.5×1071/10000+2,100×6
,400.5×1071/10000=2,879,07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2,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曾士哲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PTDV-113-訴-285-2025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