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蔣曼娜(即蔣黃杏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11
4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
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5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
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1月17日114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林依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