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
新臺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各款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
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以
公文通知補正,並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
154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
臺幣1,000元,上開裁定業於113年10月3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
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聲請人
迄未繳納聲請費,復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各1件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NTDV-113-家親聲-161-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