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3號
原 告 朱品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山名人巷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並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473,1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73,105元(計算式詳附表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附表
編號 品項 價額(新臺幣) 1 臨時通公共管線之費用 6,000元 2 地板吸水費用 2,500元 3 地板油汙泥砂清洗費用 6,000元 4 窗簾、沙簾、沙發套清洗費用 1,380元 5 全室地板拆除、垃圾清運、換裝德國超耐磨地板費用 111,600元 6 電源線、延長線等費用 1,845元 7 清除發霉所需用品如除霉劑、垃圾袋、手套等費用 606元 8 電視櫃 32,420元 9 鞋櫃1 24,959元 10 鞋櫃2 8,612元 11 衣櫃 26,086元 12 掃地機器人 10,545元 13 大茶几 12,136元 14 沙發 38,988元 15 換鞋凳 1,865元 16 雙人床 41,625元 17 床頭櫃2個 6,928元 18 化妝臺 18,000元 19 飛利浦電源轉接頭 2,190元 20 蘋果充電線 990元 21 六格書櫃(電視側櫃) 5,752元 22 客廳邊櫃 5,439元 23 體重計 1,680元 24 臥室門2扇 33,600元 25 電暖器 2,080元 26 抽屜櫃 4,392元 27 玻璃全身鏡 4,899元 28 貓屋 11,590元 29 電腦桌 23,498元 30 電腦主機 24,900元 總價 473,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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