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林志鴻
被 上訴 人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檢舉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
9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簡字第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2條定有明
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
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
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判決
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
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
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
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
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
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
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
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
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
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110年7月9日,以農字第00000000000號檢舉函
(下稱檢舉函)向被上訴人所屬農業處檢舉蝦皮購物網站賣
家即訴外人○○○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帳
戶,於該購物網站刊登販售未經核准登記之「吡虫啉(即益
達銨,英文名稱:Imidacloprid)」農藥。案經被上訴人移
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
以112年度偵字第0000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起訴訴
外人○○○,嗣被上訴人以本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在案
,而依檢舉當時之「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
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條第1
項規定,以被上訴人113年4月3日府農務字第0000000000號
函(下稱原處分)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
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
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扣繳20%所得稅10,000元後,發給上
訴人40,000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農業部以113年7
月17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
予以駁回後,遂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下稱原審)提起訴
訟。經原審以113年11月19日113年度簡字第84號判決(下稱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彰化地檢署作成系爭起訴書之內容略為訴外人○○○同時涉犯農
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輸入偽農藥罪嫌等語,檢察官調查
後以上訴人之相關資料、藥物實體有效證據、檢舉函,並依
農藥管理法第47條起訴訴外人○○○,二者有因果、對價關係
。
㈡系爭起訴書依行為時獎勵辦法第8條,當下發生效力,不受事
後的所有法院判決影響刑事處分書當下發生的敘獎效力。行
政處分牴觸刑事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要以刑事法律處
罰等語。
㈢上訴人之檢舉行為法已明文,系爭處分書以訴外人○○○涉犯農
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輸入偽農藥罪而起訴,對照行為時獎
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敘獎30萬元半數即15萬元。被上
訴人發給5萬元獎金,沒有刑事處分依據,卻以行政處分推
翻檢察官刑事處分,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法律優先原則
、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敘獎規定及第8條檢察官認定原則,
本件已屬違法行政等語。
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8號判決以審核檢舉獎金
核發與否應注意:⒈提供訊息之具體程度、⒉該訊息內容與法
院判決有罪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而獎勵辦法第8
條規定是檢察官有罪認定。
㈤並聲明:
⒈原判決廢棄。
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⒊被上訴人應作成核發15萬元之行政處分。
四、被上訴人答辯意旨略以:
㈠上訴人110年7月9日農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容略以:「……檢
舉境內(非境外)網路販售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及不實廣告
農藥……」,上訴人檢舉內容為網路販售偽農藥,被上訴人依
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認定販售偽農藥無誤,非依犯罪
事實內容判定核發檢舉獎金,本件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
6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核發檢舉獎金共5萬元,並無不妥。
㈡又原判決認定,就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構成要件以觀,是以
檢舉人檢舉之時之檢舉項目為何,並且配合經檢察官認定之
檢舉項目為何適用第4款或第6款之情形。換言之,如檢舉人
檢舉被檢舉人違法項目與起訴書認定一致,當符合獎勵辦法
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而得依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發給獎
金;若兩者不一致,例如檢舉人檢舉被檢舉人之行為係第4
條第1項第4款,經檢察官認定應為第4條第1項第6款,除依
據檢舉人檢舉之內容實質審查其檢舉之內容有包含經檢察官
最後認定之情形外,無法適用最後檢察官認定之內容作為核
發依據。故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原判決均無違誤等語。
㈢並聲明:上訴駁回。
五、本院查:
㈠經查,原判決經審酌檢舉函、原處分、訴願決定、農業部動
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7月3日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
爭刑事判決)、系爭起訴書、原處分之送達證書等證據,而
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於理由中敘明:「……經遍觀全卷
,並無訴外人自境外輸入偽農藥之證據,系爭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固記載訴外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
項之輸入偽農藥罪嫌,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此
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系爭刑事判決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6-107頁),是訴外人所涉刑事案
件經審理後,僅能認定訴外人之行為構成農藥管理法第48條
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從而,原告之檢舉行為,僅合
於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8條第1項之要件,原告主
張訴外人有輸入偽農藥,被告應適用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
4款、第8條第1項之規定核發獎金,洵非可採。(五)原告雖
另主張檢察官起訴時其已經得依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第8條第1項之規定領取150,000元等語。然就獎勵辦法第4
條第1項構成要件以觀,是以檢舉人檢舉之時之檢舉項目為
何,並且配合經檢察官認定之檢舉項目為何適用第4款或第6
款之情形。換言之,如檢舉人檢舉被檢舉人違法項目與起訴
書認定一致,當符合檢舉辦法第1項各該款項規定,而得依
檢舉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發給獎金;若兩者不一致,例如檢
舉人檢舉被檢舉人之行為係第4條第1項第4款,經檢察官認
定應為第4條第1項第6款,抑或檢舉被檢舉人之行為係第4條
第1項第6款,經檢察官認定實屬第4條第1項第4款之行為,
除依據檢舉人檢舉之內容實質審查其檢舉之內容有包含經檢
察官最後認定之情形外,無法適用最後檢察官認定之內容作
為核發依據。當不能以檢舉人有檢舉行為,不管檢舉任何內
容,最後經檢察官認定成立獎勵辦法第4條各款之任何行為
,即認為檢舉人即可以直接依據檢舉辦法經檢察官認定之行
為獲得相當之檢舉獎金,而不去與檢舉內容相核對。經查,
原告於110年7月9日提出檢舉時,係向被告檢舉訴外人有『販
賣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及不實廣告農藥』之行為,並未檢舉
有『輸入』偽農藥行為,有該檢舉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
頁),雖檢察官於系爭起訴書認定訴外人有輸入行為,參以
前揭說明,其檢舉行為仍不符合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第8條第1項之規定,而得以領取以檢舉輸入偽農藥計算所
得領取之獎金150,000元,故原告上開主張,亦難認有據。
」等語。經核原判決業已詳細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得心
證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主張,為何不足採,予以指駁甚明
。
㈡上訴人雖以系爭處分書以訴外人○○○涉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
1項輸入偽農藥罪而起訴,上訴人之檢舉行為依行為時獎勵
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條規定,敘獎30萬元半數即15萬
元,被上訴人應給付15萬元獎金等節,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
,惟核諸上訴意旨無非係重述其在原審已提出而為原審所不
採之主張,或以其一己主觀的法律見解再為爭執,或就原審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泛言原判
決違背法令,均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
、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
六、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
法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TCBA-113-簡上-29-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