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A01
A02
A03
相 對 人 A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A01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
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A02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
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三、聲請人A03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
貳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
元者,二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
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兩造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又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
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A4 為民國00年0月
00日出生,現年53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
命表所載,該年齡之平均餘命為32.96年,復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
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再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
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6,226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3,147,120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0
年=3,147,1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三、又聲請人等3人於實體法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於程序上各
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不同
之程序標的,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是本院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
請人A01、A02、A03應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聲請
費用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PCDV-114-家親聲-29-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