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芊虹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8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芊虹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駱駝篷鹼」成分之煙草壹包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第83條第3項
、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SDEM-113-沙簡-753-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