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瑞龍(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7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黎瑞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0時55分許
,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見被害人黃建勛所有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左照後鏡上有安全帽(價值新臺
幣1,900元),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竊取前開安全帽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被告
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繫屬本院後,於114年2月
25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03頁
),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CDM-113-易-2643-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