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古維銘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被 告 謝妙
陳榮爐
洪孝愛
洪宇杰
洪婕凌
陳清玉
陳萬和
陳萬雄
魏陳金玉
陳萬安
陳金安
林陳喜妹
謝隣鳳
謝玉蘭
林靜枝
謝宗勲
謝宗傑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號0樓
謝宛燕
陳煥宗
陳宗烽
陳永烽
陳惠真
劉金木
劉增明
劉增榮
劉增貴
劉郁辰
劉洛妤
解秉樺
解益坤
解濰寧
解貴子
陳文寅
陳文杰
陳麗華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苗栗縣○○鄉○○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
為新臺幣(下同)1,957,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造橋鄉潭內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443地號土地 3501 610元 11/12 1,957,643元 合計 1,957,643元
MLDV-113-補-1291-202502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