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966號
原 告 羅榮杉
訴訟代理人 羅琬婷
被 告 洪棟寶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指定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過
失侵權行為毀損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等節,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及車損
照片為證。被告雖辯稱其無違規、是原告恍神撞到伊、其無
肇事責任云云,並聲請送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鑑定,
惟被告嗣未繳費,實難認被告已就有利於己之事項善盡舉證
責任,本院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空言所辯,尚無
可採,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損害負損害賠償之責,應屬有
據。
二、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
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
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
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資參照】。是原告僅得請求
回復原狀系爭車輛於事故時之應有狀態,並應將其折舊部分
予以列入考量。查原告系爭車輛修復費用估價為29,780元(
零件費用18,449元、鈑金、塗裝及引擎工資費用11,331元)
等情,有其提出之估價單(本院卷第115頁)為證,又該修
復費用均為零件,既係以新品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
其損害。而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規定,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其耐用年數為4年,並依同部
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4年依定率遞
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438,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
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
,系爭車輛係106年10月出廠,有公路監理系統車籍資料附
卷足憑,至本件事故之113年1月7日,使用年數已逾4年,零
件自應折舊,其折舊後所剩殘值為1/10即1,845元(計算式
:18,449元×1/10=1,845元),加計不應折舊之工資11,331
元,是本件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為13,176元。惟
之後原告於113年9月10日起至113年9月11日將系爭車輛送修
,實際支付金額僅為28,765元,有宏名汽車修護廠單據可證
,該單據並未區分零件及工資之金額,是依前述比例計算,
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12,727元【計算式:28,765元×
(13,176元/29,780元)=約12,727元】,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
三、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民法第216條亦有明定。原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為營業小
客車,原告並以駕駛系爭車輛載客為業,系爭車輛送廠維修
期間即113年9月10日起至113年9月11日止,共2日無法營業
,以每日營業收入2,000元計算,而受有營業損失4,000元等
情,業據其提出國都汽車有限公司土城服務廠估價單、宏名
汽車修護廠單據為證,且被告並未爭執,審酌原告所提出之
計算方式尚屬合理,原告此部分請求,要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16,727元(計算式:
12,727元+4,000元=16,727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PCEV-113-板小-966-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