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惠珍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謝炎良即謝宜原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郁軒
被 告 鈺霖機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濰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財產上請求給付侵權行為賠償新臺幣(下同)4,426,154
元、薪資25,034元、勞保低薪高報損失4,437,461元(含退休金差
額39,803元),其中退休金差額39,803元、薪資25,034元,乃勞
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本件原告財
產上請求之第一審裁判費即為88,750元(計算式:88,417+333=8
8,75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
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
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SCDV-113-勞補-104-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