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55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陽光美樂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再正
訴訟代理人 李偉慈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本訴部份: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陽光美樂地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之
管理委員會,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18日上午10時52分左右,
在新北市○○區○○○街000號Bl停車場(下稱系爭社區停車場)
,因駕駛車號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撞擊車道出口
鐵捲門(下稱系爭鐵卷門),導致系爭鐵捲門變形破損,支
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5,000元(當日緊急故障排除工資
3,000元+快速鐵捲門維修費用22,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口之鐵捲門紅外線感應器在系
爭車輛經過時沒作動,系爭鐵捲門持續降下壓壞系爭車輛,
在本件事故發生前1-2週社區人員曾將紅外線感應器移動位
置,所以被告懷疑是否因此導致感應器失常等語置辯。
貳、反訴部份: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駛出系爭
社區停車場出口時,因系爭鐵捲門之紅外線感應器失常,系
爭車輛遭下降之系爭鐵捲門壓壞車頂行李箱,反訴被告應賠
償反訴原告行李箱之損害3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提起反訴,並聲明: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0,000元。
二、反訴被告則以:系爭社區之停車場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
第4項已明載不得有跟車行為,如違反而發生事故,概由駕
駛人負賠償之責,而依監視器錄影畫面可知,反訴原告之車
速過快,在他前方有一輛摩托車先出去20秒後,系爭鐵捲門
下降,反訴原告跟車,未在20秒內再次按遙控器,直接通過
出口而撞擊到系爭鐵捲門,而且依系爭社區B1地下室車道出
入口之公告內容所示,早已取消出口車道之自動感應開關說
(即紅外線感應裝置),反訴原告自不得再主張該設備如
何動作與系爭鐵捲門連動的結果等語置辯。
參、法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碰撞系爭鐵捲門,致
系爭鐵捲門受損,應賠償修理費25,000元等情,為被告以前
詞置辯,查:
⒈依原告所提陽光美樂地公寓大廈規章之停車場管理辦理第17
條規定:「為維護停車場入口鐵捲門及行車安全,車輛駕駛
人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每一車輛進出車道鐵捲門時,應
由駕駛人自行控制鐵捲門開關,待鐵捲門確實開啓後,再進
出停車場。...所有車輛進出停車場,均應由駕駛人確實自
行控制鐵捲門開關,嚴禁跟隨前車進出停車場,因違反而發
生事故,概由駕駛人負賠償之責(含刑事責任)。」,可知
系爭社區住戶於駕駛車輛進出系爭社區停車場時,均應自行
控制系爭鐵捲門開關,不得跟隨前車進出,如有違反而發生
事故,駕駛人應負賠償之責;而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略以:「10:52:11車道鐵捲門開始上升
。10:52:18一輛機車自內駛出,車道鐵捲門持續上升。10:5
2:20車道鐵捲門上升至頂部,呈現完全開啓狀態。10:52:42
被告汽車自內駛至車道口前方坡道,此時車道鐵捲門已開始
下降。10:52:43 被告汽車持續行駛通過車道口,車道鐵捲
門亦持續往下降。10:52:44被告汽車之車頂於車道口直接碰
撞下降中之車道鐵捲門𨺓」,此有本院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筆錄可參,足見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於通過系爭社區停車場出
口前,並未再自行控制系爭鐵捲門之開關,即直接駛出車道
口,因而碰撞下降中之系爭鐵捲門,則被告違反前開停車場
管理辦法之規定,自有過失。至被告抗辯係系爭社區停車場
車道出口之鐵捲門紅外線感應器失常,才會在系爭車輛經過
時沒有作動持續下降云云,雖提出系爭社區停車場入口及出
口之錄影檔案為證,然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口之紅外線感應器
已於本件事故後換新,被告所提錄影內容既非本件事故發生
當時之紅外線感應狀態,自不足採為有利被告抗辨之認定;
況且,依原告所提鐵捲門廠商鑠立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記
載:「車道快速鐵捲門處於關閉狀態時,此時按下遙控器之
對應按鍵,快速鐵捲門會升起,到頂後停止,此時開始倒數
20秒,時間倒數完畢後,即自動下降關閉。...簡單而言,
鐵捲門在下降時,若紅外線感應器被車輛阻斷,鐵捲門會停
止後反彈,但若在倒數20秒期間被阻斷,不會歸回20秒也不
會有反應。貴社區之設備狀態良好,沒有任何設備故障問題
。」,亦徵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口之紅外線感應器於本件事故
發生時並未故障,且系爭鐵捲門是否有反應牽涉系爭車輛實
際通過阻斷紅外線感應器之時間,是被告抗辯系爭鐵捲門紅
外線感應器失常云云,要無可採。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
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
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原告主張系爭
鐵捲門因本件事故受損,支出修理費25,000元(當日緊急故
障排除工資3,000元+快速鐵捲門維修費用22,000元)等語,
業據其提出請款單為證,又系爭鐵捲門之修理既係以新零件
更換舊有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
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而依原告自承系爭鐵捲門於本件事
故發生前曾更新之事實,至本次受損時,應以已使用1年計
,是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表」之規定,系爭鐵捲門為房屋附屬自動門設備,
耐用年限10年,每年折舊千分之206 ,系爭鐵捲門修理費折
舊後之餘額應為17,46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加計故障
排除工資3,000元,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為20,468元
(即3,000元+17,468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㈡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46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
㈠反訴被告主張其駕駛系爭系爭車輛駛出系爭社區停車場出口
時,因鐵捲門之紅外線感應器失常,而遭下降之系爭鐵捲門
壓壞車頂行李箱云云,並無可採,已如前述,是反訴原告請
求反訴被告賠償其行李箱之損害30,000元,自屬無據。
㈡從而,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30,
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再逐一論駁,
併此敘明。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本訴訴訟費用額
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81
9元,餘由原告負擔,及確定反訴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000 元),應由反訴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荏諭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2,000元×0.206=4,532元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2,000元-4,532元=17,468元
SJEV-113-重小-3559-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