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張聰俊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5樓
相 對 人 張雪娥
關 係 人 張雪品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張雪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張聰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張雪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相對人因失智症,
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已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
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胞妹張雪品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對相對
人為監護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
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胞妹張雪品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
(一)聲請人之陳述(本院卷第4頁)。
(二)診斷證明書(同卷第6頁)。
(三)戶籍謄本(同卷第7~8、12頁)。
(四)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同卷第9頁)。
(五)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同卷第10頁)。
(六)親屬系統表(同卷第11頁)。
(七)鑑定人結文(同卷第20頁)、成年監護鑑定書(同卷第21~25頁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TCDV-113-監宣-832-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