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1號
原 告 陳錫雄
被 告 李奕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
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
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院認定原告因遭被告飼養之犬隻咬傷後所受傷勢最初為左
大腿10×5cm傷口(詳下述),治療後為左大腿已結痂開放性
傷害併瘀青之傷害〔見卷附輔仁大學附設醫院(下稱輔大醫
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二、茲就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別審酌認定
如下:
(一)醫療費用(含診證斷證明書費、狂犬病疫苗費等等)部分
:原告並未提出全部單據為佐證,本院乃依職權就原告所
受傷勢陸續就醫所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分別向原告所稱
之就醫單位即林筱琪診所、輔輔大醫院查詢,結果依序覆
稱:「二、傷患陳錫雄於112年7月18日至診所就醫,並實
施傷口評估,評估結果為左大腿10×5cm傷口,傷口評估完
成後,本診所僅開立藥物給予患者,當天並無施打狂犬病
疫苗;三、....係遭家犬咬傷,並無感染狂犬病之風險,
所以本診所並未建議施打狂犬病疫苗;四、....故當日本
診所收取掛號費150元、健保部分負擔費用50元、以及自
費抗生素費用100元」、「二、經查明該傷患於112年7月2
1日至本院就醫期間共支出900元整醫療費用」,此分別有
該診所114年1月14日琪字第2025011401號函、該醫院114
年1月15日校附醫事字第1140000274號函在卷可稽,是以
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相關醫療費用共計1,200元(計算
式:150元+50元+100元+900元=1,200元)。
(二)工作(薪資)損失、交通費部分:原告固主張因本件遭犬
隻咬傷事故受有工作損失及交通費等情,然本院依職權向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調取本件刑案偵查卷宗所附之林筱琪
診所、輔大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觀之,其醫囑均未載明
原告所受之傷勢需休養而不能工作;另就交通費部分,原
告復未提出相關單據為佐證,是以原告此等部分之請求,
均非有據。
(三)至宮廟收驚所支出之供奉相關費用1,300元部分:非屬必
要支出,且與治療傷勢間無因果關係存在,並非有據。
(四)身體傷痕無法復原之損失2萬元部分:本院觀原告所受傷
勢非重大,並非難以復原,且原告未舉證證明其損害數
為何?故此部分請求,亦難謂有據。
(五)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
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
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
判例要旨參照,但本則判例,依據108年1月4日修正,108
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
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本件原告因被告占
有中之動物過失行為,致身體受有上述傷害,足認其身心
受有一定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洵屬有據
。爰審酌原告為二專畢業,目前擔任保全工作,月薪約43
,500元,112年所得總額約509,113元,名下有坐落新北市
石門區土地1筆、事業投資8筆,112年財產總額約27,410
元;而被告為大學畢業,從事行政工作,月薪約33,000元
,112年所得總額約413,998元,名下無不動產或其他有較
有價值財產財產等情,此據兩造陳明在卷,且有兩造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並參酌被告占有
之動物實際加害情形、原告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認為原
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2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15,00
0元,較為適當。
(六)另被告已賠償原告現金1,000元及價值1,000元之水果禮盒
,此為原告所是認,經扣除後,原告尚得請求被告賠償之
金額為14,200元(計算式:1,200元+15,000元-2,000元=1
4,2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SJEV-113-重小-2821-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