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麒典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麒典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麒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分別有所明定。另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
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自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
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應執行刑之總和,否
則即與法律秩序之理念以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有違(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5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
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7至12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
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乙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1份(下稱數罪併罰聲請
狀)在卷足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綜
合以上,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9年度聲字第1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有該
裁定書存卷可查。是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
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並應參照上揭最高法
院判決意旨而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亦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
執行刑以及附表編號13所示宣告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
刑10年1月15日)。
㈢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斟酌受刑人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
及其間隔、侵害法益態樣、犯罪動機與手段等情狀而為整體
非難評價,同時參酌其於數罪併罰聲請狀表達「請從輕量刑
,給予自新之機會」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收受贓物 施用第二級毒品 搶奪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日 96年2月8日 95年10月30日 95年11月3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0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2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 第2367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805號 96年度訴字 第650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1649號 判決日期 96年2月12日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25日 96年8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 第2367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805號 96年度訴字 第650號 96年度壢簡字 第1649號 確定日期 96年4月3日 96年6月11日 96年6月4日 96年9月2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是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30日 95年9月29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1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判決日期 96年8月17日 96年8月1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6年度訴字 第1314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確定日期 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16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否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強盜 搶奪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9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號、第6989號、第11024號、第122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判決日期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98年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 第4892號 98年度台上字 第3166號 98年度台上字 第3166號 98年度台上字 第3166號 確定日期 98年2月27日 98年6月11日 98年6月11日 98年6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 號 13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5年8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及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2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8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 第879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