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
基督教醫院預納本件鑑定所需之費用新臺幣19,000元,並提出已
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
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
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
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
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
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其鑑定事項係就原
告與被告甲○○之親子關係為鑑定,本件雖經被告兼法定代理
人乙○○當庭同意由其墊付鑑定費用,惟經本院囑託彰化基督
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後,其迄今仍未到場繳納費
用並使被告甲○○接受鑑定,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揆諸
首揭規定,應認有命原告先行向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
化基督教醫院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
醫院繳納,並提出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