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原 告 AW000-H113786 (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王精鋒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上列被告王精鋒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54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PDM-114-附民-277-20250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