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乃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6
5號、第3434號、第3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KLDM-113-訴-186-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