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林蘭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奕榔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550,8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429,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MLDV-113-補-1272-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