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75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昱翔
被 告 好眠趣創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好眠趣創意有限公司、張珮琪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0,99
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8%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8日止,按年息0.24
8%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0.49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好眠趣創意有限公司、張珮琪連
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0,9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約定書第21條在
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好眠趣創意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張珮琪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5
0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
未還,為此依貸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書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19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TPEV-113-北簡-7550-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