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施劉O彩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林郁芸律師
被 告 施O蓉
施O鈞
施O萍
施O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11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
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規定,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本件被告施O瑄以被告施O蓉、訴外人施O芳與被繼承人施O
達間無真實血緣關係為由,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提起確認親
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經該院以113年度親字第11號受理。因
上開案件審理結果,涉及被告施O蓉是否為被繼承人施O達之
繼承人,本件家事訴訟之裁判即以上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MLDV-113-家繼訴-15-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