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施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月娥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請求金額「壹萬柒仟元」
(亦即:17,000元),惟查起訴狀附表三「損害」欄位記載
「車輛修理費新臺幣17,010元」,兩者金額不同,請聲請人
確認上開「訴之聲明」記載金額是否正確,如有更正,請以
書面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TLEV-114-六小調-72-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