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332號
抗 告 人 鄭碧珠
鄭誠吉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陳亞宏等與債務人劉澤融間拍賣抵押物強制
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
度執事聲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拍得原法院民事執
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8451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拍賣(下稱系爭拍賣)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系爭拍賣之公告未記載與鄰地
有界址糾紛,違反強制執行法第8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伊自
得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拍賣程序,經原法院以113年度執
事聲字第7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爰提起抗告,
求為廢棄原裁定,撤銷拍賣,退還伊新臺幣(下同)586萬0
,001元等語。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
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惟在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始得為之。不動產之拍賣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97條
、第98條規定,係以拍定人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
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而終結。
三、系爭執行事件於112年11月15日以系爭拍賣程序拍賣系爭土
地,由抗告人以586萬0,001元得標拍定,其已繳足全部價金
,並領得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通知、原法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3至50頁),足認系爭拍賣程序業已終結,則抗告人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拍賣程序,即無實益。原裁定駁回抗
告人之異議,於法核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
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TPHV-113-抗-1332-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