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96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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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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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代收人 許绣蕙
住○○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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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亭君即陳月珍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連高明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
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SCDV-113-司執-57968-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