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寀稘
被 告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卓寶珍
被 告 劉歆閎
葉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參拾捌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伍仟零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壹仟參佰陸拾伍元或等值之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
柒佰參拾捌萬肆仟零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健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健豐公司)自民國
109年8月24日起,邀同被告卓寶珍、劉歆閎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立授信契約書,約定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
之額度內與原告授信往來,被告葉文田則於嗣後擔任健豐營
造有限公司之保證人。健豐公司依授信契約書,向原告借貸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惟均未依約分期攤還,依授信契約第7
條規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齊,卓寶珍、劉歆閎
及葉文田依約自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為此,爰依民法消
費借貸、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一)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38萬4,095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二)請准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及
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各8份、授信契約書4份、保證書3份、放
款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2張憑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21頁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基
於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健豐公司、卓寶珍、劉
歆閎及葉文田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738萬4,0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
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
執行;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
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就判決
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有難於抵償或計算之損害乙情並未有
何釋明,惟原告持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
聲請本院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是原
告以246萬1,365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為假執行。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亦得免為假
執行。
七、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為7萬5,052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
卷第5頁),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
參照)。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本金剩餘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 1 96萬元 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8萬6,651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13萬3,304元 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16萬2,500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 133萬3,320元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6 33萬3,320元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7 270萬元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8 67萬5,000元 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3% 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738萬4,095元
KSDV-113-重訴-303-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