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昭廷
陳金昌
吳淑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昭廷於民國103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邀
債務人陳金昌、吳淑蕊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
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164,587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
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
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
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
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詎債務人陳昭廷113年8月
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
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
債務人陳金昌、吳淑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人等尚欠95,58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
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
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
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
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3
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3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584元 吳淑蕊、陳金昌、陳昭廷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95584元 吳淑蕊、陳金昌、陳昭廷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584元 吳淑蕊、陳金昌、陳昭廷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3-司促-36380-20241220-1